投诉人:******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846号3-1室
被投诉人1:******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湖城市商业广场3号楼8楼
被投诉人2:******人民政府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船观路2号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柴公岗村山铺27-2号102室(自主申报)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县域风貌样板区-育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JYQZ******)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正式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商行(个体工商户)诉称:
投诉事项1:******有限公司关于县域风貌样板区-育秧设备采购项目******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服务类,应为无效材料,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025年3月12日发布的本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未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于2025年3月18******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查询2025年3月20******有限公司关于县域风貌样板区-育秧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公示了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查看,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服务类,而本项目采购活动为货物类,应提供货物类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此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材料,不符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应为无效投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1******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25年2月17号发布的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时间,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未有一家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对的事项提出异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表示已对文件认可并参与投标。
******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也未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只是格式上的差异,而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确实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且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能够明确判断其资格和符合性,那么可以认为该错误不影响结果。
开标结束后,本单位于3月12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确实未公示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工作失误。但在3月20日接到质疑后,于3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中公示了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以电话的形式告知质疑单位。质疑单位请求就是公示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以并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说的没有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
被投诉人2******人民政府辩称:
关于县域风貌样板区—******有限公司代理该事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实施。
经核实,本项目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招标文件,公告内第七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未有一家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对的事项提出异议,表示已对文件认可并参与投标。本次采购项目中所有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也未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只是格式中括号内标注上的差异,而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确实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且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能够明确判断其资格和符合性,那么该格式谬误事实上不影响实质评标结果。开标结束后,该项目于3月12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确实未公示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公司存在工作失误,在3月20日接到质疑单位质疑后,代理公司于3月20日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公示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以电话的形式告知质疑单位。因质疑单位请求即为公示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公司予以公示并告知,故不存在质疑单位所称未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的情形。
******有限公司辩称:
我公司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服务类系遵循采购代理提供的采购文件表述(附采购文件相关页)。采购文件项目采购类型分类错误属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我司作为投标人,仅能依据公开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响应,无义务对文件错误进行预判或纠正。
采购******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本项目采购类型提出异议。采购文件中第二章,二、2.6条:“▲”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及七、投标无效的情形中招标文件中有▲处条款投标人未作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将项目采购类型列为实质性条款,且未设置与服务类项目相关的特殊要求,因此投标文件对项目类型的响应不构成无效投标的理由。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县域风貌样板区-育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JYQZ******)(以下简称“本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3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衢州晶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投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月12日,本项目发布的结果公告未公示中标供应商衢州晶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月18******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公示中标供应商衢州晶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月20日,本项目发布结果更正公告,补充公示中标供应商衢州晶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采购对象为育秧设备,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限公司工作失误,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存在文字错误,未将“服务”等字眼改成“货物”。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模板填写。************有限公司的过失。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文字错误并不影响各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人主张的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材料,不符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应为无效投标,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